事经连南县三江镇派出所与司法所调解

(来源: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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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廖某购买犬只花费800元,酌情支持饲养费200元,据此认定廖某实际损失1000元对此损失,杨某承认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存在一定过错,而廖某作为犬只的主人没有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和圈(栓)养,导致该犬进入邻居的房屋范围并损害邻居的鹅栏,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廖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故廖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杨某承担30%,即3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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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饲养宠物越来越成为一种时尚,很多家庭也选择将犬作为宠物予以饲养然而,少数家庭由于采取“放养”方式饲养犬,不仅妨碍邻里的正常生活,也造成邻里之间产生一些摩擦目前,广东清远连南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犬引发的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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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以800元价格从清远购买一只金毛犬2014年5月底,原告饲养的金毛犬用嘴和脚爪撕咬其家养鹅的围栏,被告杨某见状认为犬只欲偷食其饲养的鹅,遂用砖头驱赶,而犬只转身扑来,杨某顺手拿起木棍将该犬打死事经连南县三江镇派出所与司法所调解,但均因被告不肯赔偿而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购买狗及养狗费用共2000元

最高法宠物犬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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