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分析宠物托运死亡事件

案情简介

年7月9日,陈女士(微博昵称为“亚瑞蒂奥”)发微博称,自己于7月6日委托广州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金毛犬(名为Siri)从南京托运到贵阳。该公司收取元托运费,并承诺以空运的方式运输。然而在7月7日晚,陈女士见到Siri时,狗已经死亡。在反复追问之下,货运公司承认未采取航空运输的方式而是采取陆运方式进行运输。经鉴定,金毛犬死因为中暑导致心肺衰竭。在后续媒体采访时,该公司表示该笔交易是员工私自接单,公司并不知情。

法律分析

货运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双方约定帮帮货运公司以航空运输的方式将Siri由南京托运至贵阳,陈女士支付费用元。因此,陈女士与广州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帮货运公司”)之间成立有偿委托合同。陈女士的义务为支付相关费用,帮帮货运公司的义务为以航空运输的方式将Siri从南京托运至贵阳。很显然,帮帮货运公司并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是以陆运的方式进行运输并导致狗中暑死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陈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其他合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按照购置成本价格计算、航空运输案件中按货物法定限额计算赔偿。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一并主张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金毛犬被陈女士视为“伴侣型”宠物,感情深厚,已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意义重大。帮帮货运公司擅自违约并导致金毛犬死亡,对陈女士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据此,陈女士可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员工私自接单可构成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员工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以公司的名义,承接业务。尽管该员工并无代理权,但是其作为公司员工的身份,以及其实施的接单行为,使相对人(陈女士)有理由相信该员工具有代理权。因此,该员工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构成表见代理,法律责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总结

首先,员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陈女士与该员工所订立的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次,双方之间成立有偿的委托合同。陈女士委托帮帮货运公司以航空运输的方式将金毛犬由南京托运至贵阳。陈女士支付费用元,帮帮货运公司负责办理托运。但是帮帮货运公司擅自违约,将空运改为陆运,并导致金毛犬死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该金毛犬被陈女士视为“伴侣型”宠物,已融入生活,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重大、特殊的意义。帮帮货运公司擅自违约的行为,造成金毛犬的死亡,亦对陈女士的精神造成重大损害。据此,陈女士可要求帮帮货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

姓名:徐可赞

学校:中央财经大学

学历: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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